申请人:恐龙园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开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78141号“恐龙妹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长期宣传经营恐龙主题园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恐龙妹妹”构成,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