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侠鸿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勋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25319号“侠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了第21401208号“蓝鲨鱼网鲨鱼外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3380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03940号“MIX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266500号“SMILING SH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2、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26年2月13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三尚处于宽展期,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