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447677号“君药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君药尊 86447677

阅读:111301 2026-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飞生物药业(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年年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47677号“君药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君药”源自中医术语,指方剂中核心主导药材,“尊”表尊崇、优质之意,组合后整体传递“如君药般核心专注、专业…

  申请人:云飞生物药业(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年年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47677号“君药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君药”源自中医术语,指方剂中核心主导药材,“尊”表尊崇、优质之意,组合后整体传递“如君药般核心专注、专业可信”的品牌理念,是对干细胞研究服务专业性与严谨性的隐喻表达,而非对研究服务功能、特性的虚假或误导性描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协议书、申请人公司简介、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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