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福仓共享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58401号“FUC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第30类“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糕;糕点;饼干;米”商品项目,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54406号“抚仓 FUC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15061号“蚨藏 FUCANG”商标、第20433770号“福仓 FUC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糕;糕点;饼干;米”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粥;包子;馒头;花卷”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糕;糕点;饼干;米”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粥;包子;馒头;花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