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中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90576号“JB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50962号、第74512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3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