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399026号“UNIQUE RELI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UNIQUE RELIVE 45399026

阅读:143077 2026-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微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泽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5日对第45399026号“UNIQUE RELIV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 第10820128号“URBAN REVIVO”商标、…

  申请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微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泽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5日对第45399026号“UNIQUE RELIV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 第10820128号“URBAN REVIVO”商标、第3081766号“URBAN RENEW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属于恶意抢注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抢注与申请人知名品牌相同及高度近似商标,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所获荣誉;

  2、申请人纳税证明、新闻报道材料、宣传材料;

  3、申请人全国店铺列表、产品照片;

  4、申请人商标授权书及注册证、版权证书;

  5、在先裁定、决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围巾;上衣;裤子;鞋;帽子;袜;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等商品上。2025年5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时尚引擎(香港)有限公司,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时尚引擎(香港)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为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且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核准备案由时尚引擎(香港)有限公司许可给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使用,故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二的被许可使用人,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具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UNIQUE RELIVE”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5399026号“UNIQUE RELI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UNIQUE RELIVE 453990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9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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