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132602号“FOKIND MEDICAL CAR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FOKIND MEDICAL CARE及图 31132602

阅读:83726 2026-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全球无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藏阜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132602号“FOKIND MEDICAL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8301号决定,于2025年08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全球无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藏阜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132602号“FOKIND MEDICAL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8301号决定,于2025年08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西藏阜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21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西藏阜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商品照片、医疗器械注册证、供销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31132602号第10类商标在“1.电子针灸仪;2.理疗设备;3.血压计;4.牙科设备和仪器;5.医疗器械和仪器;6.医用测试仪”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矫形用物品;2.奶瓶;3.医用特制家具;4.助听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3113260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矫形用物品;奶瓶;医用特制家具;助听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没有意见,但对于在“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血压计;电子针灸仪;理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的决定有异议。申请人在网上没有看到相关产品在市面上流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均有待考证,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2、便携式医用供氧器网上使用资料、产品说明书、器械许可批文、产品供销合同、发票;3、阜康大药房、阜康医院相关宣传使用图片;4、药品需求单、销售单据、销售发票;5、医学睡眠中心手册、会议纪要、相关通知资料、招聘信息、工程合同;6、其他相关使用图片;7、相关证书资料等。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已经进入流通领域,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4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4月27日予以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0类“电子针灸仪;理疗设备;血压计;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矫形用物品;奶瓶;医用特制家具;助听器”商品上。

  2、被申请人在第10类“电子针灸仪;理疗设备;血压计;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矫形用物品;奶瓶;医用特制家具;助听器”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第33792683号“FOKIND及图”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矫形用物品;奶瓶;医用特制家具;助听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血压计;电子针灸仪;理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认为,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8301号决定对复审商标在“矫形用物品;奶瓶;医用特制家具;助听器”商品上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并未对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提出复审申请,则我局对撤销决定中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予以认定。

  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是否在“电子针灸仪;理疗设备;血压计;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其将已注册第9类的第46494108号、第10类的第33792683号、第11类的第33783314号、第25类的第33808473号、第28类的第46500657号、第35类的第33797874号“FOKIND及图”商标许可给西藏阜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并无本案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对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据2西藏阜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双峰气体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发票显示商品为“便携式医用供氧器”,其对应产品图片、网上使用资料等显示的商标均为“FOKIND及图”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不能证明系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3、4、5、6、7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商标为“FOKIND及图”,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其中仅有一张西藏阜康医疗的文件夹图片中标注了本案复审商标,但该图片为自制证据,且未能体现复审商品,整体缺乏证明力。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子针灸仪;理疗设备;血压计;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132602号“FOKIND MEDICAL CAR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FOKIND MEDICAL CARE及图 311326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9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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