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赫莲娜投资控股(广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衡水君联迈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2日对第39046546号“虹君润HONG JUN RUN H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HR”商标在“箱包皮具、服装”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63569号“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75770号“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48623号“H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75327号“H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手提包、钱包、旅行箱(袋)”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信息;
2、驰名商标的批复、著名商标证书、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
3、中国皮革协会证明、广东省皮革协会证明、企业标准;
4、产品图片、产品检验报告、商标许可备案公告、电商平台销售截图、线下专柜合同及发票、销售终端排名证明;
5、作品登记证书;
6、新品发布会活动记录、风尚大典合同及发票、活动现场照片;
7、广告费发票及证明、杂志宣传页面、时装周街拍、开展艺术沙龙展;
8、荣誉证书;
9、在先行政机关裁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杖;伞”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钱包;伞;旅行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四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0年7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汉字“虹君润”、拼音“HONG JUN RUN”、英文字母“HR”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HR”以及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英文“HR”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若共存使用尚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