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44363号“赛花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赛花麸 38044363

阅读:128031 2026-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德源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桂林市桂源农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成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8日对第38044363号“赛花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以有机肥料为主的公司,“赛豆麸…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德源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桂林市桂源农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成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8日对第38044363号“赛花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以有机肥料为主的公司,“赛豆麸”在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及推广下,已经建立稳定的市场格局,并在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被申请人未尽到规避在先知名商标的经营义务,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注册申请行为缺乏真实使用的目的,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必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内蒙古紫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息;

  2、官方网站信息;

  3、线上平台销售情况;

  4、产品交易会资料;

  5、获奖情况;

  6、宣传报道情况;

  7、被申请人申请商标的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经成功打造了“花麸液”“花麸力”“花麸粒”系列品牌,积累了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客户群体,争议商标是前述成熟品牌系列的延伸,在实际使用中与被申请人产品紧密相连。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已经超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五年期限。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赛豆麸”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符合法定注册条件,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使用和推广的部分照片或截图。

  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9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9年12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情形。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044363号“赛花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赛花麸 380443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9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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