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金福佳金银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75834号“金福佳 JINFUJIA 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49898号“福 福佳堂”商标、第52431153号“福佳美食”商标、第27831925号“福佳居”商标、第38452114号图形商标、第377362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利的合法延续,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商标设计合同、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