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957585号“龙珠DRAGONBA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龙珠DRAGONBALL 15957585

阅读:37344 2026-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株式会社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华标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57585号“龙珠DRAGONBA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6356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株式会社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华标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57585号“龙珠DRAGONBA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6356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深圳华标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09月19日至2024年09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家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1.家具;2.沙发;3.手推车(家具);4.婴儿学步车;5.婴儿玩耍用携带式围栏;6.按摩用床”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枕头;2.野营睡袋;3.垫褥(亚麻制品除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从互联网及市场上了解到的情况,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市场上进行公开销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包括(复印件):

  1.授权书;

  2.产品定制采购合同、发票及其销货清单、发票查验结果;

  3.发票及销货清单、发票查验结果;

  4.宣传图片。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非原件,在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且未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存疑,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和缺陷,无法形成完整、真实、有效的证据链,且使用规模较小,仅为象征性使用,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6日第1502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6年5月6日。2024年9月1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2014年文本中,“酒架”商品并非2001群组的规范商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系原撤销申请人,故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1.家具;2.沙发;3.手推车(家具);4.婴儿学步车;5.婴儿玩耍用携带式围栏;6.按摩用床”商品(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许可深圳市龙岗区喜泉百货商行使用复审商标,许可使用期限涵盖指定期间。被申请人提交了复审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商品的发票及其销货清单、发票查验结果,发票的销货清单显示有“酒架”商品及“龙珠 DRAGONBALL”标识,上述“酒架”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商品的下位概念商品,因此,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家具”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公开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家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也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虽不认可在案证据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明确相反证据,故对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家具;2.沙发;3.手推车(家具);4.婴儿学步车;5.婴儿玩耍用携带式围栏;6.按摩用床”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957585号“龙珠DRAGONBA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龙珠DRAGONBALL 159575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8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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