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初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中认世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先涛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3日对第81249095号“HOMME JEANMI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17308284号“JEAN M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完全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其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2件商标,多件商标抄袭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四、争议商标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信息、销售资料、排名信息、代言情况、荣誉资料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5年4月6日第1930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的独立识别部分“JEANMISS”与引证商标“JEAN MISS”字母构成相同,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在案还援引《商标法》第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