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非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63829号“威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3501号“威酷”商标、第57014025号“威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而不予受理。引证商标二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现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修指甲工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