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悦悦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17357号“爱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40545号“蓓爱育婴”商标、第12625988号“爱蓓儿 BABY & 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75170124号“爱蓓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1.替他人推销;2.市场营销;3.户外广告;4.广告宣传;5.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商业管理辅助;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人事管理咨询;4.复印服务;5.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广告宣传;商业中介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规划;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商业规划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商业规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