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绍兴上虞宝航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6日对第70928985号“JETZN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3892562号“GETZNER”商标、第24103115号“GETZNER TEXTIL AUST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基于主观恶意申请注册了多件与“GETZNER”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其它欺骗性商标,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1、申请人公司简介、历史、产品、衬衫及时尚面料、科技面料及中文翻译;2、“GETZNER”面料简介;3、网络媒体报道、参展资料;4、荣誉证据;5、在先不予注册决定、无效宣告裁定;6、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制印刷机垫;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4类毡、纺织品制印刷机垫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JETZNER”与引证商标一、二中“GETZNER”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印刷机垫;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毡、纺织品制印刷机垫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GETZNER”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