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暮里文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34044号“變種吉娃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为暗示性词汇,非对商品使用对象的直接描述,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53156号“吉娃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變種吉娃娃及图”(變種为变种的繁体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