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师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乐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任文乐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9日对第77984866号“晋师爷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82449号“师爷 SHI YE及图”商标、第17861989号“师爷 SHI YE”商标、第3899647号“绍兴师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宣告无效。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材料):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书、绍兴酒地理标志保护证明书、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证明、在先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5日申请注册,2024年10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果酒;汽酒;清酒;甜酒;白酒;米酒;葡萄酒;食用酒精;黄酒”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黄酒;白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烧酒;黄酒;白酒”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