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瑞福康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13517号“眠舒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眠舒宁”商标,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申请商标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作为商标完全可以指引商品来源,且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销售区域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截图、交易记录、品牌授权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