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488236号“云闪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闪到家 83488236

阅读:92243 2026-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温州鹏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88236号“云闪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92118号“云闪PUBSMART”商标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入殓师服务”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在其余…

  申请人:温州鹏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88236号“云闪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92118号“云闪PUBSMART”商标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入殓师服务”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现为“入殓师服务”服务上的有效在先商标。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10498号“闪云”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82692118号“云闪PUBSMART”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3488236号“云闪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闪到家 834882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8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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