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鹏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88236号“云闪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92118号“云闪PUBSMART”商标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入殓师服务”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现为“入殓师服务”服务上的有效在先商标。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10498号“闪云”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82692118号“云闪PUBSMART”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