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心灵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77091号“lingtoo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00018号图形商标、第39860341号“联合阵线及图”商标、第18804246号“心记忆”商标、第18804239号“心百年”商标、第17030126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第17030126A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第22380337号“欢乐互娱 欢乐从这里开始 www.huanle.com及图”商标、第22380479号“欢乐互娱 www.huanle.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开来,以上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