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诺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52757号“诺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592090号“达诺动保 DANUO AH及图”商标、第77696543号“诺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文字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或初步审定并公告的为他人推销、复印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