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磊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43400号“常熟服装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并非是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单独占用,而是形成了具有完整结构的整体识别功能的商业标识,其整体含义与识别重心强于地名指称,用于第25类商品上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地或来源产生实质性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常熟”,其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