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昌聪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70659号“鼎驰”商标(指定颜色)(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76873号“鼎驰DINGC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已满,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767468号“鼎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大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并公告的金属门、金属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