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山色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27512号“邝世佳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有特殊的寓意和设计理念。其含义属于正常的商业赞美范畴,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邝世佳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