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傲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知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37087号“AURE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19035号“AREON JEA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55728号“ARE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415892号“ARE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560776号“ARE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122481号“AURAE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57432号“AURE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138753号“MON AREON MON ARE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六注册人已注销,引证商标六不会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相关报告、宣传册、其他国家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商标注册人主体注销并不当然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丧失,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五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商标英文“AUREON”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英文“AREON JEANS”、“AREON”、“AURAEON”等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脱毛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肥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其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