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永顺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97963号“永顺承 PERMANENT HERIT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53424号“永顺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信托;担保;融资服务;金融贷款”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不动产出租”等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