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汇众亿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19004号“法验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法验通”,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