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美锦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60290号“美锦投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已注册商标中相同构成元素的商标而得以申请注册的,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43677号“美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且目前尚处于权利不稳定的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驳回其在资本投资;金融服务;投资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其在不动产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经纪;公寓出租;保险经纪;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住所代理(公寓);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代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不动产代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