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兰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49761号“LaN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9243号“兰太LANTAI及图”商标、第6481707号“蓝态Lantai”商标、第74299056号“览泰LANTAI”商标、第1284927号“LIANTAI及图”商标、第13041760号“兰台LANTAI”商标、第20232519号“Lantel”商标、第25295229号图形商标、第34723287号图形商标、第40535898号“LANHAI”商标、第14741417号图形商标、第23183520号“狼驰 LANTRI”商标、第76419642号“英备特 INCUB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LaNTaI”与引证商标一、三、五的显著识别部分“LANTAI”,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Lantai”,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LIANTAI”,引证商标六“Lantel”,引证商标九“LANHA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七、八、十图形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