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345600号“Kangaro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angaroo G1345600

阅读:187573 2026-05-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乐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剑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邹亮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百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类国际注册第1345600号“Kangaro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52311号决定,于2025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乐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剑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邹亮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百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类国际注册第1345600号“Kangaro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52311号决定,于2025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2020年11月02日至2023年11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商品已生产出口并销售多年,已具备大量消费群体,实际使用的事实毋庸置疑。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微信下单记录、合同、付款记录;2、授权书;3、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放行单;4、申请人商标及主体认证;5、申请人亚马逊销售网址、销售页面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通过搜索调查未发现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任何证据材料,申请人极有可能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宣传使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有疑虑,不能排除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是伪造、虚假或与本案无关的。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检索截图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做答辩陈述缺乏事实依据。未进行百度的网络宣传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实质的使用,申请人是以生产并进行销售而很好的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Kangaroo Manufacturing, Inc.于2017年5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中国领土延伸注册,经审查核定使用在第28类“蹦床”商品上。2019年11月22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13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的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授权书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申请人及其被授权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或未体现复审商品,或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1、5未体现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1345600号“Kangaro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angaroo G13456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8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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