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67597号“整体密封管接头 OMNI-SEAL-FITT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是仅仅表达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先已注册商标中有“干式快速接头 DDCCOUPLINGS”等商标核准在相关商品上。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