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劳务品牌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31259号“边城零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6887号商标、第3204689号商标、第6455603号商标、第7596791号商标、第17558586号商标、第61968486号商标、第34417026号商标、第10130312号商标、第320892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边城”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显著识别汉字文字构成相同,仅或繁简字或排序的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