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品派厨卫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品派厨卫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4期《商标公告》第79411689号“水牧龙SHUIMU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水牧龙SHUIMULO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橡皮圈;密封垫片;密封管道用胶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246016号“龙”、第4266766号“龙牌”、第46243496号“极品龙”、第46247257号“工程龙”、第46247265号“制造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非金属软管;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非金属制管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轻钢龙骨”商品上的“龙牌及图”“龙牌”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411689号“水牧龙SHUIMUL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