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熠烁未来量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方向志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95590号“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77448641号“S&S”商标、第35631974号“S&S”商标、第44301258号“S&S”商标、第73911950号“S&S PA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电动剪刀;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尚未进入实质审查,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申请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人名义变更的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人名义变更的证明显示,申请人名义由宁波熠烁照明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熠烁未来量子科技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电动剪刀;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电动碎肉机;电搅拌器;厨房用电动机器;洗衣机;电动食品处理机;电动榨果汁机;蒸汽拖把”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