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海高德威生物保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海象合瑞创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05316号“昆之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252647号“昆之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进行大量宣传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审理予以维持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