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UGATTI INTERNATIONAL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7982号“VEY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对第9类、第41类、第42类与虚拟商品、虚拟服务、非同质化通证、数字收藏品、数字商品和服务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驳回,但对第9类、第41类、第42类其他商品和服务的驳回理由不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02616号“VYRON”商标、第42105348号“VEYRON”商标、第25543830号“VETRON”商标、第44008995号“VEYH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第42类复审服务上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虽申请人接受对第9类、第41类、第42类与虚拟商品、虚拟服务、非同质化通证、数字收藏品、数字商品和服务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驳回,但未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具体商品、服务项目,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审理。
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虚拟和增强现实软件;由非同质化通证(NFT)认证的可下载数字文件;虚拟现实模型;数字收藏品,即运载工具、运载工具零部件、汽车附件和模型汽车的可下载影像文件;可下载软件,其特色是以运载工具、运载工具零部件、汽车附件和模型汽车形式存在的数字商品;用于在线虚拟环境的可下载虚拟商品,即以运载工具、运载工具零部件、汽车附件和模型汽车形式存在的可下载虚拟商品;下述用途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用于创建、制作、修改和管理用于访问在线环境、虚拟在线环境和增强现实虚拟环境和在上述环境中使用的数字动画和非动画设计、角色、虚拟化身、数字叠加和皮肤”商品不属于我国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接受范围,不能作为指定使用商品项目申请注册保护,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不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其特色是以运载工具、运载工具零部件、汽车附件和模型汽车形式存在的数字商品;提供在线不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其特色是以在虚拟环境中使用的运载工具、运载工具零部件、汽车附件和模型汽车的形式存在的虚拟商品;提供在线不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其特色是用于虚拟环境的数字动画和非动画设计、角色、虚拟化身、数字叠加和皮肤”服务不属于我国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接受范围,不能作为指定使用服务项目申请注册保护,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下述用途的在线不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即用于创建、制作、修改和管理在线和虚拟环境中使用的数字动画和非动画设计、角色、虚拟化身、数字叠加和皮肤”服务不属于我国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接受范围,不能作为指定使用服务项目申请注册保护,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和可下载的介质;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声音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图形;可下载的多媒体文件;可下载的视频文件;用于消费和交易收藏品的可下载软件”商品、第41类“提供在线不可下载的影像、视频、多媒体和声音文件”服务、第42类“提供在线不可下载软件;提供在线不可下载软件的临时使用权;提供不可下载的互动娱乐软件的临时使用权”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第41类其余复审服务、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