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兴环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万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03177号“XING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在“金属管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3010号“星寰 XINGHUAN及图”商标、第4991471号“兴寰 XINGHUAN及图”商标、第7950293号“XINGHUA”商标、第3718970号“日鑫 RIXIN及图”商标、第1458986号“泓鑫及图”商标、第1394192号图形商标、第13945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及含义、呼叫、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金属管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视为驳回决定在该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包装和打包用金属箔;普通金属合金;金属片和金属板;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铝;铝箔;铝合金;铝锭;普通金属锭”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