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勐海百龄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44024号“百龄茶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75137号“百龄堂 BL BAILINGTANG及图”商标、第36180238号“百龄”商标、第45579077号“百龄私人定制”商标、第53808736号“百龄古茶”商标、第61465770号“百龄堂”商标、第86077978号“百龄酒集”商标、第49781228号“百龄社”商标、第21197778号“佰龄医生BAI LING YI SHENG及图”商标、第81963812号“栢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外观、呼叫内容及具体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当地市场已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为其他类别已注册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上述引证商标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