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中路铁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桥技术有限公司(原名义:鼎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293735号“铁达 北京中路铁达科技有限公司 TD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4348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1年12月02日至2024年12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人脸识别设备”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或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由于2019年底疫情影响,申请人在2020年发展受限,公司受损极大,申请人公司位于北京市,由于政府防疫政策影响、大市场不景气等诸多原因,申请人独创的科学仪器类经营店铺被迫停业。申请人正积极恢复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判,保护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系恶意对一直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仅提交了文字描述理由书,未提供与文字理由对应的证据材料,也没有提供其在指定期间因疫情而导致不能正常经营,以至于不能正常使用复审商标的通知文件等证据材料。申请人已于2025年11月18日注销,至今未对复审商标进行移转、许可备案等权利处理,由此进一步说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工商登记信息。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8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投票机;自动售票机;交通信号灯(信号装置);行车记录仪;测量器械和仪器;遥控装置;遥控铁路道岔用电动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8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行车记录仪;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另案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见2024年6月27日第1893期《商标公告》)。
2、被申请人提交的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显示:被申请人名称经核准由鼎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鼎桥技术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人脸识别设备等全部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疫情、政府防控措施等对其复审商标在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使用产生何种政策性限制,故该突发疫情未阻止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真实商业使用,不属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