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统霸冶(天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恒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596786号“最大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无效宣告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无效字[2025]第0000000787号决定,于2025年1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最大品”作为商标使用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且整体缺乏显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宣告第44596786号“最大品”注册商标无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司注册在第37类最大品商标一直在使用中,进入市场以来也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申请人请求继续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转账凭证、发票;2、施工订单;3、检测报告;4、宣传使用资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建优选(天津)防水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上,核准注册公告日期为2020年11月13日。复审商标所有人于2025年2月27日由中建优选(天津)防水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变更为一统霸冶(天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最大品”作为商标使用易使公众对服务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整体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