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段文哲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科顺集团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902473号“HI-TECHPERFORM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8526号决定,于2025年05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 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运载工具用轮子”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在“陆地车辆用飞轮;车轮辐条紧杆;自平衡电动独轮车;自行车车轮;采矿用手推车车轮;推车(运载工具)用小脚轮;运载工具用轮毂;运载工具轮平衡器;运载工具用轮子”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未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一直使用至今从未间断,复审商标不存在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光盘扫描件):
1、授权书;
2、订单;
3、发票;
4、设计图及产品实物照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科顺脚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12类陆地车辆用飞轮等商品上。经名义变更,现为被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为原撤销申请人,故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用飞轮;车轮辐条紧杆;自平衡电动独轮车;自行车车轮;采矿用手推车车轮;推车(运载工具)用小脚轮;运载工具用轮毂;运载工具轮平衡器;运载工具用轮子”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仅能证据其许可他人使用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2、4为自制证据,使用主体、形成时间及市场经营情况难以确定。证据3未域外证据未经公证,且并未体现本案复审商标标识。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