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23522号“荷花·和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449670号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并公告,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