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蛋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19409号“HOME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615385号“HOME”商标、第14584079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第38348349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第8133906号“AMWAY HOME”商标、第18275639号“GOODLUCK HOME”商标、国际注册第1674035号“I HOME”商标、第8104807号“AMWAY HOME”商标、第34455392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第320021号“咪咪”商标、第996553号“咪咪”商标、第9056655号图形商标、第66338502号图形商标、第66338123号图形商标、第48516852号“国美电器 GOME”商标、第608192号“咪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一档案;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三、十五在显著识别文字和图形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三、十五核定使用的香皂、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三、十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