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学亭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17285号“首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596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中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我局作出予以维持的裁定,裁定现已生效,其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首派”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首派”,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家具保养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家具修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