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北雁商城
委托代理人:龙兴华宝知识产权(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323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97265号“文家胖孩 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48251号“文及图”商标、第76916496号“文及图”商标、第79294559号“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