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43231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2432318

阅读:114834 2026-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北雁商城 委托代理人:龙兴华宝知识产权(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323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97265号“文家胖孩 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北雁商城

  委托代理人:龙兴华宝知识产权(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323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97265号“文家胖孩 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48251号“文及图”商标、第76916496号“文及图”商标、第79294559号“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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