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宏展欣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牛思巴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18597号“HONGZ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10443号“洪荣鑫 HONGR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决定已生效。且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29551号“HONGHZ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