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欧大师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卓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涛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97581号“欧派大师 OUPAIDA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1307号决定,于2025年07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东欧大师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参展照片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商标注册后,一直在持续使用“欧大师”标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欧大师”与“欧派大师”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识别特征上高度近似,二者显然属于同一系列商标体系。从撤销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欧大师”的实际使用应视为履行“欧派大师”的使用义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2、广告合同及发票;
3、欧大师宣传资料;
4、欧派大师公众号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体现,编号续前):
5、参展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围绕“门窗销售”及附带的安装服务,并不涉及第35类服务。复审商标为组合商标,中英文部分都具有显著性,文字具有一定的设计美感,纯文字商标“欧大师”、“欧派大师”均不构成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与本案不具有任何关联性,不足以证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真实使用了复审商标。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丁雪峰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6日。现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为申请人、高安市欧大师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铝合金门窗、承包门窗施工安装的材料,证据2为申请人参展并委托他人对“佛山欧大师家居展厅”进行拍摄的材料,上组证据不足以证明为他人提供了与复审服务相关的服务。证据3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公众号文章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证据5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