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道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留白印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74100号“AURORASIL 奥若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AURORASIL 奥若夕”是申请人独创的标识名称,用作商标整体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已经由申请人进行了实际的市场销售使用,并形成了自己稳固的消费群体,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使用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