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220069号“鹰鸿鹰王YING HONG YING 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鹰鸿鹰王YING HONG YING WANG及图 78220069

阅读:131288 2026-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鹰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知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20069号“鹰鸿鹰王YING HONG YING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26334号商标、第70316774号商标、第7049146…

  申请人:浙江鹰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知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20069号“鹰鸿鹰王YING HONG YING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26334号商标、第70316774号商标、第70491463号商标、第70570079号商标的注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89期、第1923期、第1924期、第1955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29877号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该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90352号商标、第77091405号商标、第7714561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上述商标申请人未针对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8220069号“鹰鸿鹰王YING HONG YING 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鹰鸿鹰王YING HONG YING WANG及图 782200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796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