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鹰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知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20069号“鹰鸿鹰王YING HONG YING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26334号商标、第70316774号商标、第70491463号商标、第70570079号商标的注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89期、第1923期、第1924期、第1955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29877号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该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90352号商标、第77091405号商标、第7714561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上述商标申请人未针对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