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城海工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11461号“燃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11436号“燃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指定使用在“木材;木地板;胶合木板”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5日